(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利群与郭冠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冠琪,孙利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冠琪,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招嘉泳、马广滨,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利群,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徐东时,系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冠琪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黄法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冠琪上诉称:涉案合同性质未定,且上诉人并非涉案房产的权属人,双方是口头约定,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上诉人的住址及经常居住地不在黄埔区,且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以及本案是否为房屋买卖合同性质等的真实情况,均有待庭审调查后才能有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及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491号大院3号501房”,且上诉人于2014年4月7日写给被上诉人的收据亦注明“现收到孙利群医生购郭冠琪491号2梯501房诚意金10000正(壹万元某)”,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由此可见,本案是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491号大院3号501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