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44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潘卓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卓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44765号原告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洁,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人力专员。原告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西屋国际公寓C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冷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星超,北京市中天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卓文,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茂源,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啸,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人力公司)、原告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流公司)与被告潘卓文(以下简称潘卓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龙人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许洁、中远物流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星超、潘卓文之委托代理人刘茂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潘卓文于2010年6月1日与亚龙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其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潘卓文工作至2014年5月26日。2014年5月潘卓文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中远物流公司退回亚龙人力公司,后亚龙人力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解除了与潘卓文的劳动关系。现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亚龙人力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600元;2、中远物流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连带责任;3、中远物流公司不支付2014年5月质押项目奖金200元;4、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不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通知金8200元;5、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不支付加班费1237元;6、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无需将解除通知书从人事档案中撤回并销毁。潘卓文辩称:2010年5月,我通过网络招聘应聘至中远物流公司的技术职位,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不含饭补)。2010年6月1日,我与亚龙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属于亚龙人力公司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我在工作中因个人能力卓越,多次得到加薪。2014年5月,因工作原因,我与领导产生矛盾,5月22日,中远物流公司下发《岗位调整通知书》,无端将我的岗位调整为测试岗,工资也调整为3900元(亚龙人力公司发3500元,中远物流公司发400元)。我认为,岗位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我本人的同意。随后,中远物流公司将《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员工通知书》下发给我,我对上述两份通知书均不同意,遂拒绝签收。5月26日,亚龙人力公司向我快递《辞退通知书》。我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职期间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从未收到客户投诉。此外,根据质押项目2013年奖金分配方案,我参与EDI应分得项目奖金200元,方案约定2014年6月发放给我,但至今未发。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起,潘卓文与亚龙人力公司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潘卓文被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与派遣期限一致,且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在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工作期间,潘卓文的报酬分别由亚龙人力公司及中远物流公司各发放一部分。其中,亚龙人力公司每月中旬打卡形式发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工资,中远物流公司每月下旬打卡形式发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劳务费用(该公司主张此费用属于劳务费用而非工资)。2012年2月16日起,潘卓文的月薪为7900元(其中,亚龙人力公司支付3500元,中远物流公司支付4400元);2014年2月16日起,潘卓文的月薪为8200元(其中,亚龙人力公司支付3500元,中远物流公司支付4700元)。在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工作期间,潘卓文的岗位为EDI工程师。2014年5月22日,中远物流公司送达潘卓文调岗通知书,记载内容为:潘卓文不适合现有岗位,对潘卓文调整为测试岗,月工资为3900元。潘卓文随即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本案庭审中,中远物流公司提交了两份客户投诉信以证明潘卓文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潘卓文否认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2014年5月26日,中远物流公司送达潘卓文退回通知书,该文件记载内容为:因为潘卓文不服从2014年5月22日公司的调岗安排,根据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公司决定:与潘卓文解除劳务派遣关系,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亚龙人力公司…。当日,亚龙人力公司送达潘卓文辞退通知书,该文件记载内容为:潘卓文在外派至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客户投诉,给外派公司带来较大损失,且不服从调岗安排。鉴于其行为己严重违反了外派公司及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制度,公司决定对潘卓文作出辞退处理,自2014年5月26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中远物流公司对于退回的合法性主张提交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签阅表》。员工手册记载“因工作需要或因员工本人不能胜任,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如果不服从,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员工手册签阅表》上签有“潘卓文”之名。潘卓文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亚龙人力公司对于辞退潘卓文的合法性,提交了与潘卓文的劳动合同书,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亚龙人力公司或派往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亚龙人力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潘卓文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否认工作存在违法性。另,中远物流公司认可潘卓文参加了EDI质押项目且认可正常情况下潘卓文应当享受EDI项目奖金200元,但该公司主张:因潘卓文收到投诉后被该公司调岗却不服从调岗,构成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该公司不发放奖金。该公司对于不发放奖金的制度依据并未举证。诉讼中,中远物流公司主张该奖金数额不多,同意支付。潘卓文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出具京朝劳仲字(2014)第09271号裁决书,裁决:1、亚龙人力公司给付潘卓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600元,中远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中远物流公司支付潘卓文质押项目奖金200元;3、驳回潘卓文其他申请请求。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不服裁决提起本诉。以上事实,有三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及其他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远物流公司提交了两份客户投诉信不足以证明潘卓文不胜任原工作岗位。中远物流公司、亚龙人力公司未与潘卓文协商一致即对潘卓文调岗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两公司对潘卓文不服从调岗情形的处理(即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并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退回、辞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退回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亚龙人力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亚龙人力公司应当支付潘卓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0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中远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潘卓文请求的数额63600元未超过法定数额,本院予以支持。中远物流公司同意支付潘卓文2014年5月质押项目奖金2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中远物流公司、亚龙人力公司第4项、第5项、第6项诉讼请求,京朝劳仲字(2014)第09271号裁决书未支持潘卓文的仲裁请求,故以上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潘卓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六万三千六百元,原告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原告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潘卓文质押项目奖金二百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