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先锋诉丁金芳、纪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锋,丁金芳,纪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638-1号原告张先锋,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代理人张洪英,费县大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金芳,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纪军,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锋与被告丁金芳、纪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锋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先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张先锋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