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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戎国华、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兵,戎国华,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347号原告:张小兵,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戎国华,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戎康,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兵与被告戎国华、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小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戎国华、戎康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张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戎国华、戎康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基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