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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05

案件名称

张凯、马家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凯;马家鸿;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凯,男,1990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家鸿,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川县委托代理人胡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九龙池公园旁。法定代表人梁龙本,董事长。上诉人张凯与上诉人马家鸿,被上诉人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张凯、马家鸿不服该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家鸿、张凯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家鸿、张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凯、马家鸿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马家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延林审判员  吴析咛审判员  龚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