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6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子军与张玉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军,张玉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6007号原告王子军(反诉被告),农民。被告张玉江(反诉原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军(反诉被告)与被告张玉江(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张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