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督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史讯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史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080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被申请人:史讯,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10年8月6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史讯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80000元,月利率9.9‰,2013年7月29日到期。并约定逾期的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史讯于2014年12月9日偿还本金15000元及利息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史讯给付贷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3589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史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35896元。申请费770元,由被申请人史讯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