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门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门某某,唐县农民。被告覃某某,唐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门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长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管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