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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幸驾坡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幸驾坡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幸驾坡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幸驾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27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娟妮,系张某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幸驾坡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XX,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幸驾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建波,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幸驾坡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幸驾坡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