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周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胡敬奎,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戴某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家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任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次庭审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原告周某并申请本院调查被告戴某甲的银行存款,本案中止审理。待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戴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戴某乙。由于我们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培养感情,导致婚后经常吵闹,彼此不信任。而被告戴某甲的父母经常插手我们的婚姻生活,夫妻双方在极度不信任的情况下,经济收入各自承担自己的生活。被告戴某甲毫不顾及夫妻情分,经常性对我进行辱骂、殴打。我实在无法忍受被告戴某甲的所作所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婚生之子戴某乙由我抚养至独立生活时至,被告戴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由被告戴某甲支付给我购房按揭款50000元以及房屋增值部分10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10000元。被告戴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婚后确实有些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不信任,确实需要改变。我们生育的子女实际由我父母抚养。我们居住房屋是我父母购买。我认为我们双方之间加强沟通还是可以继续生活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戴某甲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戴某乙。2009年11月18日,被告戴某甲与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以支付首付款、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方式购置了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长咀村商住楼第【5】栋2单元4层02号房。婚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被告戴某甲的父母等亲属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并按时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周某并与被告戴某甲的父母亦常发生口角。原告周某遂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五里界人民法庭起诉。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周某当庭出示的结婚证、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出生证明;本院依据原告周某的申请调取的被告戴某甲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证实,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吵等不和谐现象,夫妻感情稍有淡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争吵的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告周某未再出示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原告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均有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睦、文明的法定义务,在处理家庭成员关系上,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特别是发生争吵等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稍有淡薄后,更应当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双方保持沟通、交流以消除分歧,夫妻间的矛盾一定能化解,夫妻感情亦能和好如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和被告戴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佶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