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学友与被告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友,高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8号原���郑学友,男,汉族,1944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靳建萍,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晖,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居民。原告郑学友与被告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学友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