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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学友与被告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友,高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8号原���郑学友,男,汉族,1944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靳建萍,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晖,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居民。原告郑学友与被告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学友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