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代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代某,女,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范某,男,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