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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代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代某,女,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范某,男,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