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赵 某 某 与 被 告 姜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姜某某,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