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查学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娟,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扬,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28.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03.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周扬的银行存款603.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