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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朱亚明与徐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明,徐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1420号原告:朱亚明。被告:徐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明诉被告徐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亚明负担。审判员  孙欢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