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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三初字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国珍、张爱勤等与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珍,张爱勤,张月勤,董向阳,方泽立,潘华芳,张洪芝,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驻民三初字017号原告刘国珍,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张爱勤,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张月勤,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董向阳,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方泽立,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潘华芳,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张洪芝,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置地新天地*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永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东迎宾路南17座1单元2层2001号法定代表人奚延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国珍、张爱勤、张月勤、董向阳、方泽立、潘华芳、张洪芝诉被告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溪盛实业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奚盛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珍、张爱勤、张月勤、方泽立、张洪芝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珍、张爱勤、张月勤、董向阳、方泽立、潘华芳、张洪芝诉称,被告溪盛实业公司自2013年1月以来分别借其18万元、10万元、35万元、8万元、10万元、26万元、25万元、7万元、24万元、60万元、14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1.5%,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奚盛置业公司提供担保,溪盛实业公司给其出具了借款和还款计划,于每月支付利息,期限届满之日偿还本金,但溪盛实业公司没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请求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偿还其借款合计237万元;判令被告溪盛实业公司支付利息64万元;判令被告奚盛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31日,原告刘国珍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刘国珍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18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刘国珍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8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刘国珍,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1月31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刘国珍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1月31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8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日期:2013.1.31。“借据”记载:“今借到刘国珍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80000元,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刘国珍,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1月31日”。2、2013年2月5日,原告张爱勤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张爱勤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10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张爱勤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张洪芝代张爱勤,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2月6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张爱勤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2月6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日期:2013.2.6。“借据”记载:“今借到张爱勤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元,时间为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张洪芝代张爱勤,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2月6日”。3、2013年2月20日,原告张月勤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月勤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35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张月勤现金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小写)¥35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张月勤,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2月20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张月勤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2月20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小写)¥35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日期:2013年2月20日。“借据”记载:“今借到张月勤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小写)¥350000元,时间为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张月勤,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日期:2013.2.20”。4、2013年2月21日,原告董向阳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董向阳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8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董向阳现金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人民币(小写)¥8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张洪芝代董向阳,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4月6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董向阳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2月21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人民币(小写)¥8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8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日期:2013.2.21。“借据”记载:“今借到董向阳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人民币(小写)¥80000元,时间为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董向阳,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2月21日”。5、2013年2月28日,原告刘国珍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刘国珍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10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刘国珍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刘国珍,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2月28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刘国珍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2月28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2.28。“借据”记载:“今借到刘国珍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元,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刘国珍,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2月28日”。6、2013年3月14日,原告方泽立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方泽立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26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方泽立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6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6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方泽立,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3月14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方泽立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3月14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6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日期:2013.3.14。“借据”记载:“今借到方泽立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60000元,时间为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方泽立,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3月14日”。7、2013年3月18日,原告潘华芳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潘华芳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25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潘华芳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5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潘华芳,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3月18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潘华芳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3月18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5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日期2013.3.18。“借据”记载:“今借到潘华芳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50000元,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潘华芳,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3月18日”。8、2013年4月1日,原告潘华芳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潘华芳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7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潘华芳现金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人民币(小写)¥7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潘华芳,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2月28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潘华芳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4月2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人民币(小写)7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7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借据”记载:“今借到潘华芳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人民币(小写)¥70000元,时间为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潘华芳,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4月2日”。9、2013年4月1日,原告张洪芝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二份,该二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和陆拾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洪芝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二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240000元和60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张洪芝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陆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40000元、¥60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张洪芝,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4月1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张洪芝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4月1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陆拾万元,人民币(小写)240000元、60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陆拾万元整,240000元、6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借据”记载:“今借到张洪芝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陆拾万元,人民币(小写)¥240000元、60000万元,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张洪芝,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4月1日”。10、2013年4月6日,原告张爱勤作为甲方(出资人)、被告溪盛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奚盛置业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期限3个月,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第二条、借款利率月息1.5%。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汤阴县城中村建设项目并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为保证甲方(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担保人同意用在建项目楼房作为抵押,每平方米按800元价格抵押。第四条、乙方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书。第五条、丙方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详见担保函。第六条:……。同日,被告溪盛实业公司、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张爱勤分别签订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各一份,“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金额140000元,月利率1.5%,及还款日期、还款利息、还本息的时间和数额。奚盛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收据”记载,“今收到××张爱勤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40000元。时间为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此收据为主合同的附件。收款人(借款人)签字: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签字:张爱勤,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4月6日。“担保函”记载:尊敬的张爱勤先生/女士:感谢您参加本公司的理财业务,并与2013年4月6日于借款人驻马店溪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4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履行之日起,由我公司为您提供如下担保:一、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3年4月6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三、借款协议到期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四、本保证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担保人(公章)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奚延河。日期:2013年4月6日。“借据”记载:“今借到张爱勤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40000元,时间为2013年4月6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张爱勤,担保人(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盖章:奚延河。2013年4月6日”。另查明,张洪芝与张爱勤系兄妹关系,郭艳霞系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监事、股东,郭艳霞于2013年6月24日分别在上述借款合同、担保函上签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收据、担保函、借据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国珍、张爱勤、张月勤、董向阳、方泽立、潘华芳、张洪芝等人与溪盛实业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刘国珍、张爱勤等人按合同约定将钱款交给溪盛实业公司,溪盛实业公司出具了借据和收据,刘国珍、张爱勤等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溪盛实业公司应按还款计划书上约定日期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而溪盛实业公司未能按还款计划书上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奚盛置业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作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奚盛置业公司对溪盛实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合同约定偿还刘国珍、张爱勤、张月勤、董向阳、方泽立、潘华芳、张洪芝等人的借款本金237万元及利息64万元。被告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国珍、张爱勤、张月勤、董向阳、方泽立、潘华芳、张洪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80元,由驻马店市溪盛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