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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张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张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李秀英,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欢欢,北京市延庆县四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焦燕,北京市延庆县四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书林,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张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