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徐友梅与骆君国、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汇城智能卡销售有限公司、昌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梅,骆君国,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汇城智能卡销售有限公司,昌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20-1号原告:徐友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骆君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海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汇城智能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骆君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昌小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徐友梅诉被告骆君国、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汇城智能卡销售有限公司、昌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友梅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骆君国、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昌小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骆君国、芜湖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昌小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