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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占,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林,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贵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成都市福美来艺术装饰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