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X毅等申请执行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毅,李X艳,邓X明,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006号申请执行人杨X毅,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申请执行人李X艳,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南长城A栋。申请执行人邓X明,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九江乡。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依据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09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杨X毅、李X艳、邓X明申请执行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当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杨X毅、李X艳、邓X明欠款人民币186736.00元及利息1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98.00元、保全费1511.00元、执行费2778.00元,共计194623.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X毅、李X艳、邓X明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11010120190000xxxx上的存款198297.00元。据此,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11010120190000xxxx上的存款198297.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11010120190000xxxx上的存款194623.00元。所划拨款额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杨X毅、李X艳、邓X明欠款186736.00元及利息1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98.00元、保全费1511.00元、执行费2778.00元的义务。三、所划拨款额直接划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240806112926312210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晓刚审判员 屈锡明审判员 邓海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