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王秀树诉孙勇清、艾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秀树;孙勇清;艾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101号原告王秀树,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熙俊,系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勇清,男,成年人,现住地址不详。被告艾叶,成年人,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树诉被告孙勇清、艾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秀树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也已付清了欠款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王秀树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铁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