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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王秀树诉孙勇清、艾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秀树;孙勇清;艾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101号原告王秀树,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熙俊,系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勇清,男,成年人,现住地址不详。被告艾叶,成年人,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树诉被告孙勇清、艾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秀树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也已付清了欠款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王秀树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铁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