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民终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终字第7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委托代理人唐万兵,男,生于1973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亚辉,男,生于1974年10月17日,汉族,成都市青羊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男,生于1978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某乙,男,生于1952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某丙,女,生于1974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秀恒,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岳池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万兵、杨亚辉,被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丙及何某甲、何某丙、何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马秀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岳池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51.22元,已由唐某某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谭 昀审 判 员 伍素萍代理审判员 任绪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