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秋茂与诸运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秋茂,诸运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温秋茂,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诸运兴,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秋茂诉被告诸运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秋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即299元,由原告温秋茂负担。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