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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民申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与龚秀丽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秀丽,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1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秀丽。委托代理人:周俊文,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海北路***号。法定代表人:PamPoonCheng,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陈杰、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龚秀丽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沙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龚秀丽申请再审称:(一)默沙东公司未提交完整的《员工手册》,亦未举证证明该手册经民主程序重新制定、修改,且已向龚秀丽告知,该手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原判决对《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的解释与现行法律相违背。龚秀丽不存在虚假报销的不诚实行为,也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不构成严重违纪。(三)原审遗漏诉讼请求,对龚秀丽提出的默沙东公司解除合同程序违法应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未予审查。(四)一审超期审理,程序违法,对龚秀丽提供的谈话记录及公务卡对账单等证据未予认定,存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默沙东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员工手册》内容、形式和制定程序均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判决用法律正确,龚秀丽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原审法院未遗漏诉讼请求,亦不存在违法裁��的情形。本院认为:根据龚秀丽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员工手册》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龚秀丽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审是否遗漏诉讼请求、诉讼程序及证据认定是否违法。关于《员工手册》的认定问题。默沙东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载有《员工手册》全部内容的公证书,以及由龚秀丽签字的《员工手册签收及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龚秀丽已收到并阅读《员工手册》内容。该《员工手册》虽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告知,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龚秀丽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龚秀丽在实际未出席推广会的情况下,却在签到表上签字,并将公务卡交与他人使用并报销,属欺骗公司的不诚实行为。其在原审中提出本案所涉虚假报销行为系林少芬所为,与其无关的抗辩理由,也进一步印证了虚假报销事实的存在。根据《员工手册》第8.3.4条的规定,员工出现以不正当发票或收据向公司报销的行为即属严重违纪行为,并不以情节或损失严重作为评判标准。因此,龚秀丽的虚假报销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默沙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又,默沙东公司原审中提供了2013年3月15日向工会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快递单,经查询,该邮件已经投递并签收,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故原审认为默沙东公司与龚秀丽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并无不当。至于龚秀丽提出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程序和证据认定违法的问题。经查阅卷宗,原审并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诉讼程序及证据认定亦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龚秀丽上述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龚秀丽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龚秀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