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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剑平与廖党、陈永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平,廖党,陈永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508号原告:刘剑平。委托代理人:梁月瑛,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党。被告:陈永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开平公司)。地址: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号7幢首层101铺全部,102铺位部分、103号铺。负责人:占炳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志坚,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平诉被告廖党、陈永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剑平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党、陈永营两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平撤回对被告廖党、陈永营的起诉。审判员  陈子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淑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