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行申二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海英与石家庄市房管局颁发房产证行政纠纷再审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石行申二字第00006号黄某某:你因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你颁发石房权证新字第3350236**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2010)新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石行终字第00154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个人房屋买卖登记申请书》和《石家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张宝庆”的签字,经司法鉴定系虚假的。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称可以他人代签并有本人按手印,但上述两份证据中均未注明他人代签的记载,亦未提供他人代签的证据。故,一、二审法院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你颁发石房权证新字第3350236**号《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并无不妥。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