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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钟某某,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磊审 判 员  高冠雷人民陪审员  赵江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