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夏祖顺、贾安乐等与贺国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祖顺,贾安乐,王永亮,贺国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夏祖顺,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贾安乐,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原告王永亮,男,汉族,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贺国成,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了原告夏祖顺、贾安乐及王永亮诉被告贺国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