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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李胜玉、黄进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02号。负责人:尤向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胜玉。被执行人:黄进资。被执行人:孙善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作出的(2013)临兰山证经字第21821号公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胜玉、黄进资、孙善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胜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详见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