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巡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肖怀友、陈朗与林清锡、苏忠彩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怀友,陈朗,林清锡,苏忠彩,苏忠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巡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肖怀友。原告:陈朗。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章青楚。被告:林清锡。委托代理人:金靖、吴继德。被告:苏忠彩。被告:苏忠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公司。代表人:李甫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代表人:李启东。原告肖怀友、陈朗诉被告林清锡、苏忠彩、苏忠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怀友、陈朗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怀友、陈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怀友、陈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81元,减半收取6390.50元,由肖怀友、陈朗承担。审 判 员 苏忠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