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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执字第2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雪华与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华,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2078-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华。被执行人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迫启,董事长。张雪华与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原告张雪华与被告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年11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3年2月5日解除。被告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雪华购房款人民币515411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17元,由被告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原告张雪华自愿垫付,不再退回,被告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由于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张雪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9928元。本院依法受理了张雪华的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在2013年11月18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但未有所获。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向上(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与康元路口的向上一路发国际商业广场实地查看,该广场目前基本框架结构已完工,但未实际竣工,现处于停工状态,由承建方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看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苏州法院系统涉案较多,目前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执行中,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其在建的向上一路发国际商业广场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同,亦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相商初字第0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