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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兰田、曹树林与曹树林、孙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田,曹树林,孙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兰田,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曹树林,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孙志会,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田诉被告曹树林、孙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兰田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