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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杨秀娟与葛鹏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娟,葛鹏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娟,天津市龙泰德建材销售中心职工。被执行人葛鹏霖。申请执行人杨秀娟与被执行人葛鹏霖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42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2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