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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宝宝与赵德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宝,赵德银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30-1号原告陈宝宝,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潘开明,男,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德银,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石艳忠,男,系老河口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宝诉被告赵德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1212元,撤诉减半收取5606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合计8476元,由原告陈宝宝负担。审判长 贾 良审判员 高建军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