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戴道先与株洲市兴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道先,株洲市兴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戴道先,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新化县人,住新化县琅塘镇。被执行人株洲市兴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海韵天城*栋***号。法定代表人曾兴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道先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兴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株洲市兴民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戴道先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县劳仲案字(2014)0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