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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成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英,王益峰,邱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315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英。委托代理人徐浩,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益峰。被执行人邱伟华。原告王成英与被告王益峰、邱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吴江汾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1、被告王益峰、邱伟华应归还原告王成英借款80000元,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被告王益峰与邱伟华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益峰、邱伟华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王益峰、邱伟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成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8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12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益峰与邱伟华曾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儿子。2010年被执行人王益峰离家出走,2013年1月,被执行人邱伟华第二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两被执行人离婚,孩子由被执行人邱伟华负责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执行人王益峰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邱伟华靠在厂里打工挣取微薄工资抚养孩子,其身患疾病,需长期药物治疗,生活很是拮据。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益峰、邱伟华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告知其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王成英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房管所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两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吴江汾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春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