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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乐成、李廷扬等与张宝玺、张维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乐成,李廷扬,张爱兰,孙荣荣,孙新娇,张宝玺,张维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孙乐成。申请人李廷扬。申请人张爱兰。申请人孙荣荣。申请人孙新娇。被申请人张宝玺。被申请人张维河。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张宝玺驾驶、张维河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张宝玺已缴纳保证金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宝玺驾驶、张维河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