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玉梅与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陈玉梅,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姚小召、陈育津,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址在: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北路880号东城丽景独立式住宅C1。法定代表人杨特。被告杨先进(曾用名杨特),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梅与被告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先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梅未在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清艺二Ο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