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佩英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英,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刘佩英,女,汉族,1942年6月18日生。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停保场(长丰乡东风村)。法定代表人蒋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佩英与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佩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佩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佩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刘佩英自行承担。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