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苏春德与苏春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德,苏春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006号原告苏春德。被告苏春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春德与被告苏春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春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苏春利已经死亡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苏春德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