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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5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苏春德与苏春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德,苏春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006号原告苏春德。被告苏春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春德与被告苏春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春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苏春利已经死亡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苏春德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