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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晨光与陶力、王涛、高秀英、张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晨光,张美花,王涛,高秀英,陶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晨光,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美花,女,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高秀英,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陶力,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晨光与被执行人张美花、王涛、高秀英、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179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高秀英向本院交付案款79066元,2015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79066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风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