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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林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