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林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