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登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宏辉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登字第1号申请人肖宏辉,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人肖宏辉称:其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在泉州吉航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吉航公司)所属的“吉航67”轮担任二管轮,吉航公司拖欠其2013年5月1日至8月17日的工资总计28387元(人民币,下同)。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吉航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28387元。因“吉航67”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28387元,并提供了民事判决书、船舶配员代理协议、收款收据、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吉航67”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本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肖宏辉债权登记的申请;二、对申请人肖宏辉申请登记的债权予以确认。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昆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