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执民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周洪福与汪亚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福,汪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周洪福。被执行人汪亚雄。申请执行人周洪福与被执行人汪亚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金东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5696.38元及利息、诉讼费45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1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