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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某甲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叶某补偿车辆差价25000元,刘某甲每月10日前向叶某支付刘翔的抚养费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某甲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支付补偿车辆差价25000元和刘翔2014年4月-11月生活费1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某甲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1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