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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6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张艳茹与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民初字第6658号原告张xx,中国农业银行东丽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范xx,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工程师,系原告之夫。被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外环线与金钟路交口河兴庄村南金钟商会楼宇总部441号。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晓光,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张xx与被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xx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范xx,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xx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与满江道交口溪水河畔花园xx-1-xxxx号房屋。合同附件三交楼标准约定,被告交付的商品房电梯间应为地砖地面、高级墙砖墙面、顶棚乳胶漆、周边石膏线;楼梯间交接标准应为地砖地面、涂料墙面、顶棚乳胶漆、周边石膏线。但房屋交付后,原告发现被告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电梯间只有部分高级墙砖墙面,其余大部分为乳胶漆墙面;楼梯间并非地砖地面,顶棚亦非乳胶漆及周边石膏线,而是水泥地面,顶棚涂料。原告认为,双方订立合同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交付房屋,但现在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购买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房进行修复,即电梯间全部修复为高级墙砖墙面;楼梯间原水泥地面修复为地砖地面;顶棚原涂料修复为顶棚乳胶漆并增设周边石膏线。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附件三载明了交楼标准。二、照片3页,拟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辩称,因涉诉房屋并未设计单独的电梯间,而是由电梯前室与公共走廊形成公共走道,被告已对电梯前室部位的整面墙铺设了墙砖;楼梯间休息台已经铺设了地砖,楼梯踏步不属于楼梯间的范围,对原告要求电梯间全部修复为高级墙砖墙面、楼梯间原水泥地面修复为地砖地面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且原告在接收房屋时签署了《房屋交付确认单》,现无权再提出异议。被告确实没有依据合同粉刷楼梯间顶棚乳胶漆及铺贴石膏线,但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原告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故承诺为原告所居住楼层的楼梯间顶棚涂料修复为乳胶漆并增设周边石膏线。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确认证据二的照片拍摄于涉诉楼宇,故不予认可。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由北京中联环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保利溪水河畔花园高层住宅竖向交通的说明》及房屋平面图,拟证明涉诉楼宇没有设计独立的电梯间。二、消防楼梯间、公共走廊现状照片各1页以及玫瑰湾周边楼盘楼梯间交工标准1份,拟证明楼梯间休息平台已完成地砖地面的铺贴,涉诉楼宇未设计独立的电梯间,只有候梯厅,现候梯厅的一侧墙面已铺贴墙砖,其余部位为公共走廊,不必铺设墙砖,被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三、房屋交付确认单,拟证明原告已在交房时对房屋进行了检验,已行使过检验权。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中的照片反映的现状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被告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认为电梯间应当包括整个走廊,楼梯间应当包括平台和楼梯踏步;对玫瑰湾周边楼盘楼梯间交工标准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确认单仅是用于确认原告所购买房屋屋内的情况,并没有确认整栋楼宇的情况。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证据一予以采信;因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二不予认可,但原、被告对于诉争楼宇的现状可以达成一致,与证据二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证据一、证据三予以采信,对被告证据二中的照片予以采信,因交工标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和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xx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与满江道交口溪水河畔花园xx-1-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2.4平方米,价款xx63162元。合同附件三(交楼标准)约定,电梯间:地砖地面;高级墙砖墙面;顶棚乳胶漆,周边石膏线。楼梯间:地砖地面;涂料墙面;顶棚乳胶漆,周边石膏线。涉诉楼宇内安装电梯的一侧墙面铺贴了墙砖,其余大部分为乳胶漆墙面,楼梯间休息平台为地砖地面,楼梯踏步为水泥地面,顶棚周边未铺贴石膏线,未粉刷乳胶漆。另查,北京中联环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出具《关于保利溪水河畔花园高层住宅竖向交通的说明》,载明:竖向交通为两部电梯及一部疏散用剪刀楼梯,电梯前室与公共走廊合并无独立电梯厅。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为电梯间墙面铺设高级墙砖,因涉诉楼宇在设计上并未设计独立的电梯间,只是电梯前室与公共走廊合并,故双方合同约定的“电梯间高级墙砖墙面”应指电梯前室墙面铺设高级墙砖。现安装电梯的一侧墙面已铺贴了墙砖,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楼梯间踏步是否应由被告铺贴地砖的问题,因交楼标准中只约定了“楼梯间:地砖地面”,并未约定楼梯踏步亦应铺设地砖,现被告已在各楼层休息平台铺贴了地砖,故对原告要求对楼梯踏步铺设地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将涉诉楼宇楼梯间顶棚周边铺贴石膏线,粉刷乳胶漆,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诉请的范围为涉诉楼宇的全部楼层,因楼梯间为公共部位,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告不能代表涉诉楼宇全体业主行使权利。鉴于被告承诺为原告房屋所处楼层的楼梯间铺设石膏线、粉刷乳胶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照其与原告张xx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约定的楼梯间交楼标准履行铺贴石膏线、粉刷乳胶漆的义务。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傅 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子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