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包民初字第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4-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包民初字第0861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怀涛,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原告徐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本院定于2015年1月19日上午9:30分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宏亮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