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与龙祖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龙祖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雪彦。委托代理人:阿日娜。委托代理人:周德明。被告(反诉原告):龙祖明。委托代理人:张宏。本院在审理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与龙祖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龙祖明于同日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龙祖明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撤回对龙祖明的起诉;二、准许龙祖明撤回对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反诉。预收本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因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变更诉讼请求,故实际收取167.31元,由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负担,退还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1168.4元。预收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实际收取57元,由龙祖明负担,退还龙祖明18元。审判员 苏仲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仲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