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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科博达重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张达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科博达重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张达文,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科博达重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西永路***号。法定代表人:柯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波,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达文。委托代理人:廖丹,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科博达重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达文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科博达重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