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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金平与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法定代表人:马青山,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金平,农民。上诉人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上诉人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宝兴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来源:百度搜索“”